貓行為諮詢服務合約

當貓咪飼主(乙方)使用或預約我們的諮詢服務、或已支付相關之費用時,視同已經詳細審閱與同意此份合約。

顧問合約(※合約版次:20240520001)
茲因婕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受聘為_(以下簡稱乙方)之顧問,提供寵物行為諮詢服務,就甲方提供顧問服務予乙方期間內之權利義務關係,雙方協議如下:

壹、提供顧問服務之方式
一、甲方本於專業知識,透過事先約定之視訊通訊方式,與乙方進行聯繫與環境及寵物觀察,並提供乙方關於包括但不限於寵物之飼養、一般行為、問題行為等寵物行為之意見與指引。

二、甲方所提供之顧問服務僅包含該次雙方所合意安排之視訊諮詢服務,並無後續追蹤、持續通聯或回答乙方任何疑問之義務。即使甲方為求改善效果,視實際情況無償提供乙方上述服務,甲方仍有權無條件隨時停止之。

三、於顧問服務提供時,如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而欲終止顧問服務時,應依本合約中可歸責於甲方或乙方之事由取消規定辦理。

四、於顧問服務提供時或提供前,如甲方發現乙方有違反動物保護相關法規、或有其他違反社會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時,得隨時停止履行服務或終止本合約,並得依本合約中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取消規定辦理。

貳、顧問報酬之給付
一、視訊諮詢之報酬單次諮詢以一小時3,000元計收,未滿一小時亦以一小時計費。超過一小時之超時費用,則以每十五分鐘750元計收,超時未滿十五分鐘部分則不計費。原則上單次諮詢時間多為一小時至兩小時。如有優惠活動時,依甲方之公告或告知之實際費用計收。

二、視訊諮詢之報酬,乙方應於預約時先給付甲方3,000元之定金。以上定金應於顧問服務結束後結算,如有多退少補之必要者,雙方應於顧問服務結束後七個工作日內找補之。

三、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取消:如乙方於原預約時段以前,已依規定之時限前取消諮詢時,定金應沒收一半,甲方無再提供顧問勞務之義務;如乙方於原預約時段前72小時內始取消諮詢,或於原預約時段開始後15分鐘內仍未與甲方聯繫者,或其他任何未能於原預約時段接受顧問服務者,定金應全數沒收。因乙方之事由取消而定金為甲方所沒入者,甲方亦無再提供顧問勞務之義務。

四、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取消:如甲方如因故未能於原預約時段提供顧問服務,甲方應盡速通知乙方,並另行約定提供顧問服務之時間。如因甲方之事由取消或改期,致使雙方無法再行合意、約定顧問服務時段時,甲方應退還已收定金之全款,無民法二百四十九條之規定適用。

五、乙方預約後如需變更原預約時段,應於原預約時段之72小時前通知甲方,並與甲方另行約定提供預約顧問服務之時間,初次變更之時段除經甲方同意外,應以原預約時段翌日起之一個月內為限,無論為任一方之事由而未能於原預約時段翌日起之一個月內完成諮詢時,視為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取消,甲方得沒入乙方之全數定金,且無再提供顧問勞務之義務;原預約時段72小時內不得變更預約時段,僅得取消預約並依本合約取消之相關規定辦理。免費變更預約時段僅限一次;如再次變更時段,仍應於初次變更之時段的72小時前通知甲方,且再次變更時段仍應遵守本條前段關於初次變更時段之規定,乙方並應預先支付定金20%之數額予甲方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其再次變更始生效力,如未於初次變更之時段前支付者,亦視為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取消,甲方得沒入乙方之全數定金,且無再提供顧問勞務之義務。

六、乙方如於原預約時段遲到,甲方仍得僅於原預約時段內提供顧問服務,且遲到期間均應按本合約之超時收費標準計費。

參、責任歸屬
一、本合約之顧問服務係甲方基於專業知識及實際經驗所提供,其內容僅供乙方參考,因各寵物體質有異,無法保證對任何寵物之行為均有改善效果。

二、甲方於顧問服務中所建議購買之相關寵物用品或食品,僅供乙方參考,由乙方自行決定實際購買情況。因各寵物體質有異,甲方不保證寵物之使用意願、效果、是否過敏或該用品或食品之品牌衛生及安全等事項。

三、本合約之顧問服務僅限於寵物之飼養、一般行為、問題行為等寵物行為之意見與指引,任何診斷、治療、檢驗、填發診斷書、處方、開具證明文件及其他依法令規定由獸醫師辦理之業務,乙方應另諮詢獸醫師之意見。

四、如乙方因已身預算考量,提出顧問服務時間之上限限制時,乙方理解受限於時間限制,甲方將可能無法因應實際狀況提供完整之顧問服務,僅能在所限時間內盡力服務,乙方對於顧問服務之效果不得有任何異議。

五、非本合約特有約定者,甲乙雙方(包括雙方之負責人、受雇人或代理人)均僅就本合約所實際收取或支付之報酬為上限,就本合約之相關事項或服務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肆、個資保護
一、甲方就本合約所蒐集之乙方個人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及聯絡電話等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乙方之個人資料),僅作為甲方公司內部行政管理或於乙方違反動物保護或保育之相關法規時向相關有權機關通報之用,甲方將保存乙方個人資料至顧問服務終止一年後,並限於臺灣地區使用,利用對象限於甲方、甲方之負責人或受雇人;乙方得隨時就乙方提供之個人資料向甲方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或請求刪除。

二、為進行個案分享或專業人士之間討論,乙方同意甲方得在隱去「足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乙方個人之資料」之前提下,與第三人公開分享或討論個案資訊。

伍、其他
一、甲、乙雙方如因故須變更本合約內容,得經雙方同意另以書面修訂之。

二、凡因本合約所生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立合約人
甲 方
名 稱:婕亞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3637386
地 址: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168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代表人) :周晏妡

乙 方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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